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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境电子商务法规的适用性

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起步较晚,各方面的都还不是特别的完善,尤其是在跨境电子商务法规的制定方面,一直给传统法律带来了诸多的不适应,特别是在跨境电子商务给不少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之后,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法规的适用性总是被人们所诟病。

2009年之前的跨境电子商务只是一种黄页推广模式,是无法进行交易的,但是2009年之后,整合海外推广、交易支持、在线物流、在线支付、售后服务、信用体系和纠纷处理等多项服务内容,已经成为跨境电子商务运作模式的基本术语。短短两年时间,跨境电子商务井喷式的发展,虽然扩展了不少的商机和机遇,但是问题也是接踵而来,诸如市场准入、法律适用、消费者权益保护、税费承担、安全和隐私权保护、政府监管等系列跨境电子商务法规问题,其中如何适用跨境电子商务法规成了重中之重。

尽管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,是一种虚拟形式的交易,但是它的一切行为还是受到法律的约束的,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空白,系列法律问题尚没有完美解决方案的情形下,不断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法规来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,无疑是目前最合适的方式。

总而言之,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规现在在总体上还是不够的完善,这也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时间短有很大的关系,毕竟建立和完善国际电子商务法规的体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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